刘某不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乐跃 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支持被告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判决驳回起诉;二是利益衡量的思路,认为原告就其证件被盗及伪造具有过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第三人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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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抵押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伟;审判员:王真详;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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