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抵押登记;虚假材料;注意义务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胡书春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支持被告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判决驳回起诉;二是利益衡量的思路,原告就其证件被盗及伪造具有过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第三人胡艳是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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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19号。
2.案由:抵押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硪。
委托代理人贺雄。
第三人胡艳。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伟;审判员:王真详;人民陪审员:曾炎一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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