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近年来新兴的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牵涉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回购人等四方主体的不同权利义务,其中回购价格的确认又是该类型案件的难点。本案涵盖了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等三种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易见的保证金,每种保证金处理的争议点较多,并进而引发回购价格计算的问题。本案从保证金支付依据条款的解释,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商事交易对价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三种保证金性质合理甄别,准确处理争议点,计算出较为公平适当的回购价格,对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1.性质甄别——三种保证金的共性及个性
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及合作保证金均为出租人为提高融资租赁债权安全性而设,均以承租人违约情形发生为条件,而产生保证金扣付的情形。但三种保证金因涉及当事人不同,缴纳保证金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有别,虽在本案承租人违约后均产生扣付情形,但其实质及结果却大相径庭。
租赁保证金系承租人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待租期届满,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情况,则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回购保证金系回购人为确保某项具体的回购义务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若承租人违约,该项保证金用于抵作部分回购价款,若承租人无违约情况,租期届满,该项保证金退还给缴纳的回购人。而合作保证金系回购人为确保其与出租人一系列融资租赁业务的按约履行而支付的保证金,该系列融资租赁业务中任一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出租人均可以该笔保证金对未按约支付的租金进行先行垫付,待一系列融资租赁业务全部履行完毕,结算最后剩余的保证金,并退还缴纳的回购人。若合作业务项下的逾期租金金额累积超过合作保证金数额时,除非回购人补足相应保证金,否则出租人将暂停与该回购人的合作。
通过对三者的描述,具体到本案而言,我们不难发现,三种保证金支付依据不同,实践中的争议点也相异。租赁保证金支付的依据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保证金的扣除时间和顺序问题;回购保证金支付的依据为补充协议,主要涉及承租人违约后以该项保证金抵扣回购价款,可否同时免除其他回购人的该部分回购价款的问题;合作保证金的依据为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主要争议在于承租人违约后,该项保证金先行垫付,是否视为已经代承租人支付了相应租金,从而直接应在回购价款中扣除。而这几点争议,恰恰是回购价款确定的关键,也是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件的难题所在。
2.价格厘定——三种保证金争议处理路径
回购价格按约为承租人未付租金减去出租人已收取保证金,故而三种保证金争议的处理路径与回购价格厘定的思路亦是重合的。笔者以为,保证金的支付依据是各项保证金的效力之源,在处理保证金争议问题时,也应追根溯源,探究最初的合同条款之依。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过程,法律解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结合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寻求相关合同条款的正确解释,是保证金争议处理中最为合理的路径。
(1)租赁保证金争议处理
租赁保证金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计算回购价格时,是否可以租赁保证金先行抵扣罚息。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约定,回购价格等于“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减去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时,租赁保证金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各项费用,罚息,租金”。有些案件在计算回购价格时,出租人认为回购价格=未付租金-剩余保证金(保证金先扣除罚息之后的剩余部分),而回购人认为回购价格=未付租金-全部保证金,对此当事人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租赁保证金对于承租人及回购人的意义不同。对于承租人而言,因其支付依据为《融资租赁合同》,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承租人所缴纳,其处理方式应紧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意,因此计算承租人应付的租金罚息时,其抵扣顺序理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计算。而且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保证金先抵扣罚息,或是本金,最终都不会影响承租人的义务。
但对回购人而言,其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回购合同也并非完全从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对回购价格的计算,依照回购合同的约定对租赁保证金进行抵扣更为合理。另外,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来说,回购担保的本意也只是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的本金债权,不包含罚息部分,否则在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趋近于零,回购担保人风险过大,也不符合商事交易合作互利、风险共担的本意。本案中,原告主动要求按照回购合同约定抵扣全部租赁保证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回购保证金争议处理
正如前文所述,回购保证金系回购人针对具体承租人缴付的保证金,其名为回购保证金,其实也是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回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回购价格系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未付租金总额减去出租人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数额,所谓“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仅包括承租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也应涵盖回购人缴纳的回购保证金。本案恒信公司起诉时,回购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以承租人未付租金总额减去回购保证金向天宇公司主张回购价款符合补充协议的约定。
至于该保证金的扣付是否可同时惠及其他回购人的问题,原告以上述回购价格向汽车公司主张回购价款,仅是原告自身对权利的让步,未损及天宇公司的权利,又可避免权利重复主张的风险,提高司法效率,并无不当。况且,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多见回购人之间关系紧密之情形,或互为供货商,或互为关联公司,即便存在账目模糊之处,回购人之间内部解决也更为有效。
(3)合作保证金争议处理
合作保证金用于保证回购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作协议项下所有融资租赁项目的债务履行。其依据是租赁合作协议。就本案而言,租赁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当租赁合作协议项下任一承租人发生逾期情况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从合作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垫付的相应逾期租金(不含逾期利息),并且不影响对逾期租金的催收”;“两方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合作期满,且于合作期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期满执行完毕后,原告退还回购担保人合作保证金”。从该条款文义可以看出,合作保证金只是为了保证合作继续进行,而用于垫付租金,若承租人后期支付了租金,合作保证金仍退回保证金账户,并非用于代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至于汽车公司能否要求直接抵扣天宇公司回购保证金的问题,应从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以及商事交易习惯综合考察。本案中恒信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租赁合作协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也仅针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效。且天宇公司缴付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自身履约能力,与汽车公司无涉,亦不影响汽车公司的权利。按照一般的商事交易对价原则来说,若汽车公司的回购金额中也直接扣除天宇公司的合作保证金,无异于天宇公司代汽车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购价款,汽车公司未支付对价而享有利益,于情于法均不恰当。因此,法院认定合作保证金不应在回购价款中进行抵扣,亦是合理的。
3.公式总结——涉及保证金的回购价格认定结论
通过对三种保证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在处理涉及保证金的回购价格认定问题时,可做如下考虑:租赁保证金应在未付租金中全部扣除,不应先行扣付罚息;回购保证金也应在未付租金中全部扣除,且该扣除价格适用于所有回购担保人;合作保证金是对整体业务合作的担保,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不应涉及合作保证金。
综上所述,涉及三种保证金的回购型融资租赁案件,其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承租人未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具体到本案而言,回购价格=承租人严某所欠租金4 513 531元-租赁保证金499 000元-回购保证金499 000元=3 515 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