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关键点在于。一审法院认为租金的范围应包括装潢补贴,计算案涉约定违约金为1211392元,且适用安徽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认为不超过两年租金即不超过1211392元即无需调整,进而支持了章某、陈某关于主张支付79万元违约金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租金的范围不应包括装潢补贴,适用安徽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计算不超过两年租金的金额应为432640元,章某、陈某主张的79万元违约金超出该金额,故进行调整降低。表面上看,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的差异在于认定租金的范围上,实质上,本案的两级法院处理的差异在于对约定违约金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约定违约金所考虑的实务操作的不同做法。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认定本案约定违约金过高,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涉约定违约金作了减少的调整。
笔者尝试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适用作以下厘清:
一、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无论是民法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均对违约金的性质莫衷一是。大致梳理,可以分为补偿性质说、惩罚性质说、补偿性及惩罚性兼具说、当事人目的(意思自治)说。综合来看,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性质说更符合《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和立法精神。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参照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如果不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两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应准予适当减少违约金。案涉租赁合同中租金与装潢补贴系分别约定,若租金包括装潢补贴,两年租金计算下来为822016元;若租金不包括装潢补贴,两年租金计算下来为432640元。在本案当事人未举证实际损失也难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后者作为两年租金上限并作为调整约定违约金的上限,符合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二、调整过高或过低违约金应以当事人主张而启动
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但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进行主动干预或调整。然而,当事人在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应采取何种程序主张,在实务中也各有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通过反诉或反申请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来申请减少违约金,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来主张。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应既认可反诉、反申请的请求方式,也允许抗辩的主张行为。
本案中,芜湖汇银家电公司在一审、二审均以抗辩的方式提出要求调整过高的约定违约金,符合人民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关于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主张的时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曾出台《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认为,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的除外。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此意见关于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时间,作出综合裁判。
三、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具体因素。
(一)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应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
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有部分省市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作出当地的规范:上海市高院规定,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安徽省高院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两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合伙、联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投资总额30%的等情况作为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情形。江苏省高院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的认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租金。从各地制定指导意见的精神来看,适用调整过高合同违约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本案中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在租期内被解除,案涉商铺不再由芜湖汇银家电公司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租赁,所导致的章某、陈某的损失难以计算。双方亦均未提供相关实际损失的证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当年租金及装潢补贴标准的2倍租金及装潢补贴"的意思自治,并结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因该指导意见认为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不应超出两年租金的裁量范围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范围基本一致,只是对于租金范围是否包括装潢补贴的明确影响最终计算结果。且该案发生在安徽省境内,考虑以上种种因素,二审法院最终参考安徽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对案件作出了改判的终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