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仅有汇款凭证,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明确表明了民间借贷并不一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实践中,自然人间的借款以口头形式确认的已经是司空见惯,沈某提供的汇款凭证已经足以证明其与史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二、史某没有举证证明沈某对其有支付50万元的义务,也认可该50万元是借款,只是辩称是杨某借用自己的账户向沈某借款。史某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沈某基于对朋友杨某、史某的信任,在接到杨某提供的史某的账户后,即汇款。史某在收到沈某汇款后,没有拒绝,也没有提出异议,且在十日后向沈某账户汇款20万元归还了部分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史某应当归还沈某下剩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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