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史某借款合同案 民间借贷合同 举证责任 合同关系认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

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2014)滁民二终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葛境荣

周海燕

陶继航

代理律师:

陈念

法官解说
一、仅有汇款凭证,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明确表明了民间借贷并不一定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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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2014)滁民二终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桂斌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境荣、审判员周海燕、审判员陶继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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