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柴某诉襄汾兴华职业高中、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鸿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健康权;教育机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西王村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6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核心问题是未成年人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学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除学校以外,参与上述活动并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其他教育机构、单位是否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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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6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襄汾县南贾镇南刘村南大路北3巷1号。
原告(上诉人)柴某,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刘某。
被告(上诉人)襄汾兴华职业高中,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西王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鸿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办公楼403室。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大街22号楼工商联大厦717室。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密路石厂段1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郝炳坤;人民陪审员:孙平;人民陪审员:周海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志军;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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