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柯某某等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 居间人 如实报告义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06号
审理法官:

黄跃江

刘伟

邵佳宁

法官解说
本案系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且以居间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致使委托人在支付居间费至于多支付购房款而引发的纠纷,一审争议焦点为:1.诉讼双方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2.居间人在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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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案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06号
2.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上诉人):柯某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厦门爱乐家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香江商场2208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勤;人民陪审员:刘伟、李守鱼
二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跃江;代理审判员:刘伟、邵佳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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