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案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滕恩荣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区社保中心中断支付原告王某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实体执法结果并未引发争议,但被告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各种观点与意见围绕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发生了激烈争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执法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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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社会保险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1,该中心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刘伟;人民陪审员:郁杨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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