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服判。但从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问题值得重视。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滥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的复印费、特快专递费、信息费、代书费、加油费、差旅费等无法律依据,就没有得到支持。2、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须提供证据证明或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法院也不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所以没有得到支持。3、法院立案后,须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本案中,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部分证据不符合规定。一方面,原告诉求过高,不符合实际。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杂乱无章,不归类,证明力的内容不明确等等,这些都应该对其进行合法指导。4、电话线脱落,通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及的电话线属于电信公司所有,该公司对其负有管理和检测、维护等职责,电话线脱落致人损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5、协议解决问题应合理合法,否则无效。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尽快解脱责任,匆忙协议解决,于2010年3月7日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没有得到满意效果。由于协议签订时,不了解原告病情的复杂性,协议后几天,原告病情复杂化,至原告监护人要求撤销协议。后来,原告的损伤确实存在未康复,需继续治疗,其支付的治疗费确实已经超过协议中的费用。所以,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对原告在协议后产生的损失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原告所受伤害给其以后的生活、学习、就业将产生一定的不利,故应结合实际撤销该协议,由被告电信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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