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陈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广东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汕中法知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洪波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因此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专利权必须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这是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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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汕中法知初字第16号。
2.案由:专利权权属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光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应武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洪波;审判员:郭建龙吴伟峰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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