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南京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陵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所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律师事务所

南京大学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经上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功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项专利是否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它直接关系到权利的归属。现代的技术发明的创造往往离不开发明人工作单位所提供的人力、财力和物质条件,离不开发明人的本职工作。但是,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创造是在与发明人本职工作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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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0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经上字第90号。
2.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金陵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思学连云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大学。
法定代表人:曲某,南京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元伯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邦开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辉;代理审判员:林松;代理审判员:孙亮。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义;审判员:朱馨阁;代理审判员:张晓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日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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