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担责原则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18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士海 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三个需要加以解释说明之处:(1)“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2)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担责原则;(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担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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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1824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李某之妻),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
委托代理人:范兆斌山东卓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士海;审判员:肖文瑞;代理审判员:王晓莉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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