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乾润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金龙 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履行技术交底程序的认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筑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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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岛乾润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鹏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锋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瑞娟;审判员:邓爱萍庄胜堂。
二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金龙;审判员:林桦李国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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