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大麦岛储蓄所

青岛正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青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牛珍平 单位:
1.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涉及于某的二起犯罪,赵某很明显是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的公款采用挂失或不入账的方法进行挪用,应定挪用公款罪;而涉及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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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青刑初字第53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屹峰。
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系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大麦岛储蓄所职工。199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吉强、刘理军,青岛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牛珍平;代理审判员:左常生周玉川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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