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贪污贿赂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文书字号: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攀刑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国宾 单位: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李某的主体身份究竟是适用个体承包经营者还是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成为关键。由此衍生出两个问题。其一,工程项目部是否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其二,工程项目部与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到底是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还是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06)仁和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判决书: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攀刑终字第7号。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军。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修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辉国,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攀枝花分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易守达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阳宏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元;审判员:陈红冰,张玉仙。
二审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胥军;审判员:覃敏,王建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