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重庆师范大学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 学士学位的颁发条件
案由:
重大飞行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师范大学物理学与信息技术学院2002级电子商务专业本科

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红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重庆师范大学制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重庆师范大学在一审答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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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2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重庆师范大学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83年生,重庆市人,原重庆师范大学物理学与信息技术学院2002级电子商务专业本科学生。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师范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军;审判员:戴建国;代理审判员:秦湛毅。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萍;代理审判员:周盛春罗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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