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6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丽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人秦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是否应当对程某所受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1.犯罪人秦某与张某成立共同犯罪,应对程某的重伤结果负责。对此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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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626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
被告人:秦某,男,1981年出生,河北省献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周兴林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素娟;人民陪审员:赵德胜王功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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