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8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咏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而来,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的恣意挑衅,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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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855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旭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男,1981年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建伟、牛星丽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嘉玉;人民陪审员:陈汉民郑谊群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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