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1)良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韦思阳 单位:
1.案件的疑难点分析
近年来,社会中类似于本案中第三人杨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得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司法审判职能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给予受害人解除、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救济。只有允许受害人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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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1)良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婚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农民,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某,人民警察。
被告: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1,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书记。
委托代理人:黎某,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杨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思阳;审判员:廖辉燕;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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