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视觉摄影工作室

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北京吴刚婚纱摄影中心

北京吴刚婚纱摄影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未经许可使用“吴某婚纱摄影”、“吴某影楼”、“吴某婚纱”等文字参与百度搜索推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参与百度推广的行为属于竞价排名,是广告行为的一种,由于其在广告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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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女,北京XX视觉摄影工作室负责人,籍贯辽宁省,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郭占良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干部。
第三人:吴某,男,北京吴某婚纱摄影中心总经理,籍贯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宗某,男,北京吴某婚纱摄影中心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华松;代理审判员:桑森、武威。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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