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证券市场所谓“拖拉机账户”,即一个资金账户下挂超过两个股东账户的情形。对于法人通过“拖拉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原《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均予明令禁止。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对杭州金伟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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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9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45号判决书。
2.案由:证券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杭州金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99号浙江农资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海群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尚某,主席。
法定代表人(二审):郭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赵锋、曹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代理审判员:朱海宏、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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