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等诉练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宾市运输总公司

宜宾市运输总公司

宜宾市大明伦堂八珍面店

宜宾市第二建筑公司

宜宾市金江丝织厂

宜宾市牛奶场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1994)宜市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乾根 单位:
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与损失的大小相适应。等价、有偿不仅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民事侵权立法的本意是一方面要制裁民事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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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1994)宜市民初字第3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申某,男,45岁,宜宾市运输总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女,50岁,宜宾市运输总公司职工。
被告:练某,女,38岁,系宜宾市大明伦堂八珍面店店主。
被告:杨某,男,宜宾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系练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杨某1,女,宜宾市金江丝织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钟某,女,宜宾市牛奶场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宗儒;审判员:张乾根汤宏俭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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