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唐某诉杜某、杨某2所有权确认案 共同财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

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

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15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如何区分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近年来这类案件时常发生,父母在婚前或婚后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这类不动产经常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作为年迈体弱的老人,会因为子女离婚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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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157号。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1, 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牟全忠,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兴涛,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牟全忠,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兴涛,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3,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被告:杨某2,女, 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红
6.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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