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八人诉张某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永庆耐火材料厂

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

徐州市兴隆建发公司

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

徐州市淮海玻璃有限公司

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

徐州市自来水公司

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

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电业局停薪留职

徐州铜山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995)泉民初字第785、786、787、7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宪文 单位:
本案焦点在于诉讼主体及客体的确认、被告张某4非法办学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如不构成又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诉讼主体,起初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四学生因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迫失学,且精神上亦受伤害,所以四学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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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995)泉民初字第785、786、787、788号。
2.案由: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1956年生,汉族,徐州市永庆耐火材料厂经理,住徐州市。
原告:朱某1(系朱某之子),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在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就读,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徐州市兴隆建发公司经理,住徐州市。
原告:张某1(系张某之女),女,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现在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就读,住址同上。
原告:段某,女,1962年生,汉族,徐州市淮海玻璃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
原告:王某(系段某之女),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现在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就读,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2,男1951年生,汉族,徐州市自来水公司工人,住徐州市。
原告:张某3(系张某2之子),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现在徐州市第五中学初二借读,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刘守新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4,男,1950年生,汉族,徐州市电业局停薪留职工人,住徐州市。
诉讼代理人:孙洪恩徐州铜山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徐州市泉山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爱民;审判员:张春;代理审判员:袁雪柏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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