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郑某、葛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五社

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九社

四川省广汉市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广汉市南兴乡仁寿村六社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川法刑一字第8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杰 单位: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都是正确的,准确地把握住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地划定了每个被告人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在刑罚适用上体现了主犯从重、从犯从轻、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首先,一、二审法院都准确地划清了抢劫罪与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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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法刑字7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川法刑一字第889号。
2.案由:黄某、郑某、葛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玫。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23岁,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五社农民。1991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22岁,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九社农民。1991年5月2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燕琪,四川省广汉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葛某,男,18岁(1973年2月10日生),四川省广汉市南兴乡仁寿村六社农民。1991年5月2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葛某1,系葛某之父。
4.审级:二审和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慧;代理审判员:史小立黄昌全。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锡杨;审判员:尹红兵;代理审判员:王世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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