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卢某1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钟山县回龙乡政府

钟山县公安镇财政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昭能 单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明确规定的。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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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1990)民字第9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124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7岁,钟山县人。
法定代理人:卢某2,卢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卢某3,钟山县回龙乡政府干部。
诉讼代理人:卢某4,钟山县公安镇财政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1,男,7岁,钟山县人。
法定代理人:卢某5,卢某1的父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绍捐;代理审判员:董安林莫知许。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焜,代理审判员:钟铭陈贺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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