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麦斜乡麦斜村委会等诉新干县种子公司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麦斜乡

吉安市律师事务所

吉安市律师事务所

玉山县律师事务所

玉山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干县法院(1991)经字第109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建平 单位: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良好。受诉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及时依法追加玉山县种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了费工费时再度诉讼,使案件一次性得到最终解决。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组织三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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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西省新干县法院(1991)经字第109号调解书。
2.案由:稻种损失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麦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城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1,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丘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习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村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拿埠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塔前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玉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麦斜乡高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2,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谭丘乡双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干县神政桥乡桥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男,村委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邹某,男,麦斜乡副乡长。
被告:新干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毅吉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段支鹏吉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玉山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通礼玉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绍奇玉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新根;审判员:傅龙根;代理审判员:徐金荣
6.审结时间:199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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