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聂某、陈某、李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和邹某窝赃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干法刑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鼎茂 单位: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计划和核算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国家货币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物价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稳定、提高。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妨害了国家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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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干法刑字第68号。
2.案由:邓某、聂某、陈某、李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和邹某窝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长根。
被告人:邓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1991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聂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1991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新干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帅航平。
被告人:陈某,男,33岁,汉族,营业员,住江西省新干县。1991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汉族,营业员,住江西省新干县。1991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1991年7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龙庚;审判员:李绵荣;代理审判员:黄根娣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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