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建筑物倒塌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德安县法律顾问处

德安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经字第02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烜城 单位:
本案属建筑物倒塌这种特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未履行必要义务,以致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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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1992)德法民字第08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九法民经字第024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8岁,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亚明,德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叶松,德安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金梅。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正象;审判员:焦结喜石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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