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柏某1诉杨浦区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法律印刷厂

上海市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市杨浦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民初字第8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平 单位: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被告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地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都认为圆满地解决了此事。社会舆论反映,法院的判决,照顾到了原告方的不幸,判决合理合法,体现了依法办事。被告一方通过此案,吸取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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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民初字第802号。
2.案由: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柏某,男,4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柏某1(系柏某之父)。
原告:柏某1,男,43岁,汉族,上海法律印刷厂工人。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上海市杨浦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52岁,上海市杨浦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费建国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平;代理审判员:周幼君;人民陪审员:朱维德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30日(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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