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罗桥客运站诉郑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罗桥客运站

阜宁县律师事务所

阜宁县城北乡法律服务所

盐城市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5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贵 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全民的集体的和个体的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他们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也不断产生,这对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本案中的“阜宁县罗桥客运站”就是在这一经济发展大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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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1992)法民字第276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591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阜宁县罗桥客运站。
代表人:周某,罗桥客运站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铁桥阜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长春,阜宁县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37岁,江苏省淮安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清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雷荫堂,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4.审级:二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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