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不服怀化市文化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南林业书店

怀化市人民法院

怀化市文化局

怀化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文书字号:
怀化市人民法院(1992)法行裁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代那 单位: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告谌某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行为是否属于批发;二是怀化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查封和没收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权利。怀化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认为自己有依法按章行使文化市场管理的权利,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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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怀化市人民法院(1992)法行裁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文化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谌某,女,34岁,中南林业书店个体工商户,住怀化。
委托代理人:邱某,系原告丈夫;
何某,怀化市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怀化市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夏某,怀化市文化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怀化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宋宏茂,怀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嗣明;审判员:颜晓斌罗孟轩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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