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安阳市殡仪馆错焚尸体侵害名誉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阳市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供应站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3)铁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此案在民事案件中较为罕见。是一个新问题。本案被告人安阳殡仪馆错焚尸体,用其他人的遗体顶替摆在李某3灵堂上,供李某3的家属、亲朋吊唁、瞻仰、告别,确实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这种危害属于什么性质的危害,其法律关系是什么,应当承担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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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3)铁民初字第1号。
2.案由:侵害名誉。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9岁,安阳市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供应站经理,住安阳市。
被告:安阳市殡仪馆。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馆馆长。
诉讼代理人:白某,该馆副馆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2,该馆办公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志平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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