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某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阳市汇鑫养殖公司

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王超

代理律师:

李卫国

法官解说
当前,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银行等金融行业贷款难度加大,部分行业资金趋紧。而因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利率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暴利""从众"心里等因素,导致民间集资的活跃,致使非法集资犯罪大量发生。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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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
2、 案由:集资诈骗犯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汇鑫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安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10月5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王超。
6、审结时间: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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