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寻衅滋事案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公共秩序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志刚

宁利霞

宋子晶

代理律师:

吴兴刚

王毅刚

法官解说
该案系2011年10月19日,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接报案称当日21时30分许,闫某、崔某、刘毅等六名安阳市XX中学的学生下学回家走到XXX村时无故被杨某、周某等六名男青年拦住殴打并强行掏走刘某现金52元,继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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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裁判书字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
被告:周某,男,1996年出生(户籍登记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于2011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4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汉族,系被告人周某之父。
辩护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于2011年10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刚;代理审判员:宁利霞、宋子晶。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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