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故意伤害案 意外事件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2)无刑初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犯罪是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意外事件因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是区分意外事件与犯罪的显著标志。在本案中,周某、张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对于砖击他人会致人伤害的常识是应该知道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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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2)无刑初字第175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学徒,2002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周某1,系被告人周某之父
辩护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学生,2002年5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被告人张某之父
辩护人:高光杰无为濡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仰华民;审判员张弛陈以凤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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