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告知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车红兵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由于保险合同是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慎重选择以及对风险的合理控制显得非常重要。而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估计和测定常常依赖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基于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如实告知义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7)启民二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季建新江苏南通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维驹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85号。
负责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茅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顺意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兵;审判员:葛斌;人民陪审员:翟小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绍云;代理审判员:朱挺张志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