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公司审查义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春辉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性质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系腾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作品,是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定时在线播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性质,符合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慈文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波;人民陪审员:陆明铠吴楚章。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春辉;审判员:祝建军;代理审判员:蒋筱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