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敲诈勒索案 外国人犯罪是否应当附加驱逐出境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2007)刑字第10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某系朝鲜国籍人员且多次犯罪并被判处附加刑驱逐出境,但均因客观原因未能执行此附加刑,本案最终的量刑并未依照通常判例,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外国人犯罪是否应当附加驱逐出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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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京市第二中级(2007)刑字第1049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奚继军、王蕾。
被告人:金某(别名金某1),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出生地京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初中文化,无业。1986年12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驱逐出境(未执行);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附加驱逐出境(未执行),200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9月1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习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洁;代理审判员:杨子良邱波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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