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职务侵占案 证据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富得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79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玲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1.主观方面
行为人郑某辩称因其与公司老板林某有不正当关系,林某指使其采用虚列员工名单的方式,冒领员工工资以达到偷税目的,自己将冒领的员工工资取出后全部上交林某,林某每月再返还1000~3000元不等以资奖励。合议庭经评议...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8)同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79裁定书。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加林。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女,1982年7月4日出生,福建省清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厦门富得胜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人事干部。因本案于200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龚雪炎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玲;人民陪审员:王绿华颜美丽。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冬阳;代理审判员:张镇安黄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