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朱某借名买房案 房屋所有权确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149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少源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纠纷,庭审中,原告虽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告之父所签备忘录、证明,均记载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等购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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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892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14975号。
2.案由: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卫毅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住址同上,系朱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郝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东;代理审判员:张鹤郑红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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