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

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49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雁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责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或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换言之,刑事责任是否能够作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这是本案诉讼双方争议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各法院间现存的裁判标准分歧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4964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陈某1,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陈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3,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4,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系原告陈某2之子。
被告:许某,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许某1,农民,住址同上,系许某之父。
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峰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1,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2,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王雁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