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诉枝江市董市镇第二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华 单位: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意外伤害纠纷案件
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学校经常卷入诉讼成为被告,本案即是这类案件中的一起典型案件。本案的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界的极大关注。如何慎重审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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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1998)枝民初字第1123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民终字第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生于1958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无职业。
原告(上诉人):张某1。
诉讼代理人:高国安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肖军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第二初级中学(下称董市二中)。
法定代表人:邓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杨勇宜昌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华;审判员:田桂英覃本贵。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怀友;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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