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量刑情节、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刑二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琪斌 单位:
对于犯罪分子量刑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作了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据此,应当首先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判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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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刑二初字第24号。
2.案由:李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男,27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系四川省三台县公证处聘用合同工。
委托代理人:易润德四川省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51岁。汉族,四川省五台县人,农民。1993年8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姚建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沙特,四川省三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仕洲;代理审判员:王建平何昌秀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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