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某等诉奇台农场供销公司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奇台县半截沟乡川坝五队

新疆奇台县半截沟乡川坝五队

公司生产资料经销部

新疆奇台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六法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根据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所适用之法条及二审判决书主文,可知本案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而非构成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在交付农药时,错将“禾草克”交付原告,就合同关系而言,系属不适当履行,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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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1994)奇垦法民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农六法民终字第40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只某,男,汉族,32岁,新疆奇台县XX乡XX队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只某1,男,汉族,27岁,新疆奇台县XX乡XX队农民。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农场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公司生产资料经销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卫东新疆奇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庶林;审判员:李建荣李彩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炳炎;审判员:徐锡勋孙新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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