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顶包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刑初字第2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丽

李建荣

邹少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对被告人周某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案件的起诉及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逃逸"应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本意是使得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被害人的赔偿得到保证。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与离开现场后找人顶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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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刑初字第205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俊裴炜。
被告人周某。2012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庆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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