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常德市证券公司股票代理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2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卫民 单位:
1.随着金融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股票的种类、发行和交易有了较大发展,由于股票具有风险性、流动性、决策性和价格不稳定等特点,因此股票市场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节。在目前证券法规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情况下,本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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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4)武民初字第17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常民终字第261号。
2.案由:股票代理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潘某,男,37岁,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常德市武陵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肖礼云常德市武陵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罗某,常德市经编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常德市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蓝志龙常德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庄某,该公司交易部副经理。
第三人(上诉人):湖南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一审):罗某1,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该部副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徐某,该部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端阳;审判员:丁培德宋卫民。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珍;审判员:冷鹤龄李常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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