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挪用公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犯罪主体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桐城市农业银行黄甲营业所

安庆市甄昭律师事务所

桐城市黄甲邮电支局

桐城市正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武生 单位:
本案的分歧焦点是如何确定两犯罪人挪用资金行为触犯的罪名。公诉机关指控张某1、张某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原黄甲邮电支局、黄甲营业所皆属国营单位的下属机构,资金性质属国有,即两罪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对象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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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87号。
2.案由:挪用公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华朝晖。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原系桐城市农业银行黄甲营业所职工,1998年10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光明安庆市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原系桐城市黄甲邮电支局储蓄、汇兑营业员兼复核员,1998年10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光裕桐城市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双富;审判员:方武生汪琦
6.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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