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李某案 离婚、原告植物人、被告下落不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好朋友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9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元萍 单位:
1.本案是一起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该案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前所未有;诉讼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当事人又下落不明;现行的法律对该类案件亦无明确规定,法律界对该案如何处理意见不一。由于以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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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968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36岁,汉族,上海好朋友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理人:滑某,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顾敏霞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1),女,30岁,汉族,现下落不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立辉;代理审判员:吴元萍蒋建闵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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